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其中,一个值得关注且具实际意义的修改,是“终身监禁”的首次出现。
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所作的说明,草案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少杀、慎杀,直至废除死刑,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国立法、司法的趋势。但是,越是少用、慎用,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对“活刑”的判决、执行,越是必须愈加严格。而在我国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却往往不够严格,以致在公众的印象中,对于落马官员来说,死缓就等于无期,无期就等于20年,接下来还有各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在很大程度上,公众正是因为担心罪犯们逃过“活刑”的惩罚,才以一种“杀了再说”的心态,对民愤极大的罪犯喊打喊杀。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公众对贪官可以逃过“活刑”的担心,显然有助于坚定公众对反腐的信心,也更有利于对贪官的实际惩罚和心理震慑。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修正案公布之后,舆论纷纷开始“预测”刘志军、张曙光等已经被判死缓的贪官,哪些将面临“把牢底坐穿”的命运。但仅从修正案的文字解读,上述“预测”都缺乏充分的依据。
按照修正案表述:“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这也就意味着被判死缓的罪犯,并不必然面临终身监禁,而是要在宣判其死缓时附加的特别惩罚。至于已经被判死缓,且当时并未附加终身监禁判决的刘志军、张曙光们,是否还要接受新法的追溯,还不能下定论。
(《北京青年报》8.26 张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