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记者: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为何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启动特赦?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特赦,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国庆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殊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
“文革”结束后,我国走向法制治国的轨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宪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规定,特赦的程序是什么、怎样启动、特赦的标准是什么,法律都没有涉及。
改革开放后,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长快,采取了三次“严打”,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跟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多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时宜。
直到2000年后,我国的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到“宽严相济”。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了起来,具备了重启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记者:现在我国重启特赦制度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刘仁文:现在重启特赦制度,展示出我们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更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这次特赦不同于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特赦,是依法治国的更高层次的一种表达,有利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记者:你从1999年开始就建议重启特赦,当年是否引发过争议?有没有人不理解?
刘仁文:法学界人士有不同观点,都比较温和,不过有些人给我发邮件,说“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则就不配当一个法学家”,措辞很尖锐。这样的邮件反而引发了我的思考,为什么有人会对特赦制度有误解?我们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对特赦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记者:现在还有人向你提出质疑吗?
刘仁文:现在还是有人不理解,认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传递了所谓的“错误信号”。法律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运用好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新京报》8.25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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