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237条的“猥亵妇女罪”改为“猥亵他人罪”,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罪所保护的对象不再只是妇女。这种修改是必要的。
其实,刑法中存在性别标签的罪名还很多。如237条还有一个“侮辱妇女罪”,而第246条已规定了“侮辱罪”。又如,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只把妇女作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也是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调查显示,男性遭遇同性或异性性侵害的案件决不在少数。
还有,刑法中的拐卖妇女罪,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等罪名,也存在明显的性别欠缺。中国2009年12月已批准的《巴勒莫议定书》,对拐卖对象的规定是人口,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在传统的文化中,男性被视为强势群体,因而在立法中也特别偏向对女性的保护。但现在社会的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妇女地位的提高、女权主义的发展和男权至上观念的瓦解,加上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的发达,人们的性观念不断解放,社会上的性现象日趋复杂,把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奸淫幼女罪等罪名中的“幼女”改为“幼童”,可以有效地实现刑法对男性性权利和幼男的身心健康的平等保护。
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对男女两性社会角色陈规定型的观念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这种观念往往将女性置于附属于男性的从属地位,进而将女性视为保护的对象(客体),而不是独立自主的、和男性拥有平等地位的权利主体。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这种“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因此,以今日之眼光,刑法的去性别化,不仅是保护男性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两性平权的必然要求。
(《南方周末》8.13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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