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南京浦口养母“虐童案”的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向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最先发帖求助的南京网友,以名誉受损、侵犯隐私权为由,向该网友提出总计2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江宁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在诉状中所称的隐私,包括男童的肖像权、男童是“继子”等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确是当事人的隐私。法律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其实,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明确的法律概念,只有在《侵权责任法》中提及了隐私权。隐私权也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发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男童名誉权,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来认定,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笔者认为,如果以此标准判断,是难以认定发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
因为,发帖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发帖人只是通过网络公开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实,可以说是一种公开的举报,既没有夸大或者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何况,在发帖人的相关帖子里,男童还是虐待案的受害人。
这一事件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在于帖子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源头虽在发帖人,但发帖人显然无法控制后续的发展态势。如果要说发帖人有过错,其过错也只在于此,不足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8.17 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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