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立法空白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均还未制定,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新法的任务仍然繁重。
二、一些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有法难依。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大多是原则规范,只具有政策宣示与导向功能,有些问题干脆授权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立法中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力,等于是自废法律的武功。另一方面,近30年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是国家发生天翻地覆变化的时期,而一些法律的修订却未跟上时代的发展。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
三、法规、规章发达,立法层次低及其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治理。我国现阶段主要还是依靠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而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四、一些法律的规制过于宽松,根本不足以矫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致使一些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演变到了法难责众的地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复建设现象普遍,导致了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统一性,甚至衍生出法规与国家立法相互抵触的现象。
导致我国目前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行政主导的立法体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二是悠久的人治传统导致了不重法律而偏重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三是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难以胜任主导立法事务的职责;四是固化的思维定势束缚了立法者的作为,总以为法律只要讲原则、明导向,总强调法律要给执法部门留出足够的作为空间,等等。
(《北京日报》8.10 郑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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