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韩国籍男子赵某为帮吉林省女子方某偷渡,在北京首都机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飞往加拿大的航班登机牌,交给了方某。方某用自己的护照购买了飞赴韩国的机票,并持飞赴韩国航班的登机牌通过边检。方某持赵某的登机牌在飞往加拿大航班的登机口准备登机时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方某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判决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附加驱逐出境。赵某无异议,但检方提起了抗诉。
检方认为,赵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只要使被运送人员越过国境,即应视为犯罪既遂。方某办理边检手续后,其登机牌上已盖有出境验讫章,持该登机牌已经具备出境资格,离开边检站进入国际航班隔离候机区即视为出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方某虽通过了边检,但是其在登机前被查获,并未完成偷越国境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运送行为未得逞,系未遂。据此,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了检方的抗诉。
(《京华时报》8.9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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