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以发现今麦郎方便面含有“异物”且疑似汞含量超标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的辽宁男子李某被河北警方刑拘带走。据悉李某自费对“异物”进行检测,并将报告在网上公开,今麦郎随后报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对其网上追逃。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天价索赔”显然不具备这种危害性。李某提出的450万元赔偿数额,并没有给今麦郎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至于李某发微博、将相关信息公诸舆论,只要内容属实,便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
2006年,正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以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了测试版处理器为由,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拘。检方最后指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的类似有罪判决。这既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维有关,也与最高法、最高检没有以“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解决之道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区分维权与敲诈的界限,将天价索赔维权排除在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之外。
(《新京报》8.1 邓学平)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