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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毒豆芽案”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

    《 文摘报 》( 2015年08月04日   03 版)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近日改判“无根豆芽”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长期以来,因为对豆芽生产经营监管脱节,“无根豆芽”被认为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迄今为止,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

        今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根水”(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同时也明确了监管红线,“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按照这个公告,禁止使用、经营是一回事,是否不安全、有毒有害是另一回事,“无根豆芽”本身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符号。

        “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违反行政规章与触犯刑法不能等同”,这是法律应有的科学态度和逻辑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当然,“毒豆芽案”获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添加“无根水”合理合法,不意味着“无根豆芽”就是安全、放心的食品。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每一类食品添加剂都必须获得生产许可,“无根水”未获许可就运用于豆芽生产,显然属于违规违法。目前只是没有发现“无根水”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确凿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会造成危害,因此食品生产中严禁添加“无根水”。法律不能作有罪推定,“无根豆芽”案被告被判无罪可以理解,但其使用“无根水”须受到行政处罚,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无根豆芽”案获无罪判决,与依法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严肃问责失职渎职并不矛盾,体现了无罪推定、罪刑相当与有罪必判、有错必纠高度统一的法治精神。

        (《北京青年报》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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