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欠魏某货款不还,被魏某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用邮政特快专递向黄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之后,特快专递被退回,邮政人员在改退批条上记载:“2014年1月20日送达,本人拒收”。那么,黄某拒收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黄某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拒绝签收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黄某本人承担。
(《法制周报》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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