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必须终止收费”,改为收费公路偿债期、经营期可以“灵活掌握”,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可以“长期收费”,《条例》修订稿中出现的这一重大变化,自然受到舆论的质疑。
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服务包括公共交通服务的投入,这个道理肯定是没错的。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最终都应当彻底取消收费,包括“养护管理”在内的所有成本,都应当由财政承担。循此逻辑继续往下推,问题就来了:财政投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又来源于纳税人的贡献,“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看似高速公路由财政全部承担,所有车辆都可以免费通行,其实这些成本仍然转嫁到了纳税人身上,纳税人仍然是最终的买单者。
不过,上述两种模式还是有着重大区别——前者主要突出了市场和效率的因素,体现了“差别化负担”原则,后者主要突出了公益和公平的因素,体现了“均等化负担”原则。按照部署,今后我国将构建以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为主体、3%左右的高速收费公路为辅的路网体系,97%左右的普通公路实行完全免费通行,3%左右的高速收费公路实行由用路者付费,符合公共服务“公益为主、市场为辅”的总体改革方向。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实行新的收费条例后,每一条收费公路收取的每一笔费用,都必须纳入严格的监督管理,其中每一分钱最终用在了何处,用得是否合理合规,都必须进行有效的流程控制,并给出明确的说法。高速公路的收支再也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
(《北京青年报》7.22 西北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