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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25日 星期六

    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25日   01 版)

        新条例公布

        7月21日,交通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开始公开征集意见。修订稿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政府收费高速路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在收费期满后,都将收取养护费用。

        修订稿调整了现有条例关于收费公路年限的限制。根据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应当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借统还核定,其他收费公路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修订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将被打破。

        据介绍,在我国公路路网中,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高速公路将成为收费主体,并长期收费。此外,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专家解读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燕弓参与研究制订本次修订稿。王燕弓介绍,未来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偿债期结束后,就会进入养护期。“也就是说,即使是债务结束,在养护阶段,也是继续收费,但标准要比偿债期低很多。”

        王燕弓介绍,无论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还是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在收费期结束后,都会进入养护期继续收取养护费用,所以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

        根据《条例》,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三大变化

        和现行的《条例》相比,修订稿在收费期限、建设举债等方面有三个显著变化。

        变化一:举债方由交通部门变成地方政府。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称,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目前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

        因此,由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需要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

        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也提出,收费公路的门槛将要提高,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变化二:不再规定具体收费期限。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变化三:明确长期收取养护费用。

        根据修订稿,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将收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费用,以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

        公路局副局长王太称,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北京青年报》7.22 刘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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