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初,周先生通过携程网预定了一款旅游产品,并支付旅行费用23104元。该产品中包含了“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险”,保险费用93元已包含在上述旅行费用中,保障内容为旅行延误,保险金额900元。
2014年6月21日,周先生从南京赶到上海浦东机场,苦等6个小时后,被告知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因未能安排替代航班,携程网于24日将23104元旅行费用全额退还给了周先生。同月26日,周先生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旅行目的地。
2014年12月底,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因航班取消,自己26日才出行,实际上已经适用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900元及误工费等损失587.82元。保险公司辩称,携程网已退还全部旅行费用,其中包含保险费。既然保险费已退还,那保险合同就应已解除。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保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得解除合同。周先生主张的误工费等,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赔偿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已退回93元外,再赔付周先生807元。
(《上海法治报》7.14 李欢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