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累出心梗和脑出血竟不算工伤?记者近日从南京法院了解到的两起案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高温诱发心梗 2013年8月19日,高温闷热。45岁的姜武按公司安排搬运桌椅等重物。1小时后,姜武突然晕倒,送往南京鼓楼医院确诊为心肌梗死,并下达病危通知书。姜武侥幸捡回一条命,但心肌已经部分坏死。随后南京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必须是当场死亡,或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姜武遂将南京市人社局告到南京建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武认为突发心肌梗死的疾病是“内伤”,属于“事故伤害”范畴的观点,严重超越了“事故伤害”可能具有的含义,驳回了姜武的诉请。姜武不服提出上诉,被南京中院驳回。
洗碗工突发脑出血 2012年9月27日晚9时许,52岁的祝旺在某大酒店清洗、整理餐具过程中突然晕厥,经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脑动脉瘤。2012年11月1日,南京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与上一案例中姜武的情况相似。
祝旺将大酒店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认为其岗位工作时长等原因是造成上述疾病和人身伤害的直接因素,请求赔偿各项费用1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祝旺发生损伤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存在基础病变,工作行为只是外在诱因。大酒店作为祝旺的雇佣单位,对其突发疾病无法预见和预防,但考虑大酒店是祝旺工作的受益方,应酌情给予祝旺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全额赔偿责任的15%为宜。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7.14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