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多部门开展网络“专车”整治行动,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在“单位人”体制下,大凡发生一件事情,几乎第一反应就是通报单位,让单位把人领回去。但现在,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少有单位大包大揽掌控员工的一切。而且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大多数单位都注重依法依规办事。我们能够找到一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营运“专车”进行限制吗?应该还没有。于是问题来了,单位知道了,管还是不管?如果不管,通报又有何用?如果想管,无法可依,又应该怎么管?
在现代社会,既要不谬赏,也要不乱罚。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只能罚当其罚,没必要也不应该叠加处罚。具体到营运“专车”,有关方面将其定义为“非法营运”,那就把相关法律和规定搬出来,依法处罚就是,何必把单位请出来?有什么必要“喊领导”?员工和单位之间只是合同关系,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单位领导也不是员工家长,无法掌控员工的一切。因此,即便喊来了领导,又有多大作用?
动辄“通报单位”不是一个好习惯。今天我们讲社会治理创新,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抛弃过去传统的甚至人治的做法,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并且结合时代特点,破解“思维落伍”和“能力恐慌”。
(《北京青年报》7.20 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