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日本对受害国没有表现出歉意,甚至将战争赔偿当成对外拓展市场,实施“经济入侵”的渠道。
工业能力完好保存
1945年9月,处理战后赔偿问题的美国总统特使埃德温·鲍莱表示,日本的工业设施“除维持最低限度的经济所必需外,一律拆除”,他对“维持最低限度”的解释是: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国家的水平。
到1947年4月,盟军总司令部分3批处置了日本拆迁军工企业的设备,中国得到总数的一半。两个月后,中、美、英、苏四国代表分配了日本海军舰队残存的舰只,中国获得34艘,总吨位3.6万吨。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而以上就是中国获得的全部赔偿。
美国主导的“拆迁赔偿”并没有持续多久。“冷战”开始,美国的对日政策随之转向,认为“必须复活日本的能力,以便为日本经济复苏和远东稳定做出贡献”。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停止执行“拆迁赔偿”方案。此时实际拆迁的日本军工企业只有区区17家兵工厂,日本的工业能力被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1951年9月,在美国一手操纵的旧金山和会中,所有英联邦国家都放弃了对日索赔的要求。对于这一媾和方案,出席和会的苏联代表拒绝签字,而中国(及台湾地区当局)则没有收到与会邀请。
商谈赔偿像做买卖
由于朝鲜战争爆发所产生的“特殊需求”,日本经济快速复苏。但随着朝鲜战争结束,日本立即陷入“产能过剩”的危机。
为摆脱危机,日本急于开拓海外市场。但东南亚国家采取“没有赔偿就不能合作”的不妥协态度,于是日本政府硬着头皮与东南亚诸国开展战争赔款谈判。它竟然把战争赔偿与对外经济拓展联系起来,“简直就像在做买卖,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对战争受害国没有丝毫歉意”。
日本利用东南亚国家急于发展经济却紧缺资金的软肋,大肆“杀价”,把赔偿降到最低。
在二战中,缅甸的损失达50亿美元,但最终只拿到2.5亿美元。索赔80亿美元的菲律宾只拿到5.5亿美元;索赔121亿美元的印度尼西亚只拿到2.23亿美元;索赔20亿美元的越南(南越西贡当局)只拿到5000万美元;韩国在《日韩和约》中只拿到3亿美元,日本还反复强调,“这是经济合作的形式,而非战争赔偿。”
日本赔偿的物资大部分是生产物资,比如对缅甸的赔偿以发电站的建设和重建铁路为核心;对菲律宾的赔偿多以提供船舶、钢材、水泥和纸张的成套生产设备为主。凡此种种,日本是以“战争赔偿”之名行“经济入侵”之实。
只赔偿15亿美元
在旧金山和会上,由于美国的操纵,会议决定“由日本自由选择”与台海两岸哪一方缔结合约,从而开创了由战败国选择战胜国政府的恶劣先例。
台湾地区当局与日本谈判时节节退让。美国宣布《旧金山和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台湾地区当局想赶在和约生效前完成谈判。因为若合约生效,日本就会摆脱“战败国”的身份,将在缔约问题上获得更多优势。于是,台湾地区当局不惜在赔偿问题上全面让步,终于赶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7个半小时,签署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日台条约》),表示“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赔偿条款,日本国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从此使中国人民的对日索赔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由于新中国不承认《日台条约》,中日之间关于战争赔偿问题悬而未决。到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中日联合声明》的第五条写明:“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不过,按照国际惯例,中国放弃的只是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国的广大受害者仍有要求日本进行民间赔偿的权利。
到1981年2月,日本政府宣布,除了与朝鲜因“尚无外交关系,无法进行战争赔款的谈判”外,日本的“国家赔偿责任已经结束”,赔偿总额仅5250亿日元(约合15亿美元)。
(《上海译报》7.9 张颖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