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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玻璃门无安全标志 撞伤顾客有责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14日   03 版)

        2014年10月4日,黄明到湖南省邵阳市某理发店理发,结完账后,黄明一手拿零钱一手玩手机低头直接往外走,并没有注意横在店内的玻璃门。结果撞上了透明的玻璃,造成头部受伤流血。

        黄明在理发店店主的陪同下前往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经鉴定:黄明多处软组织损伤,不构成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损失工作日45天;后期康复治疗费、额部愈合痕美容治疗费3500元。事故发生后,黄明与店老板因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理发店承担赔偿责任。

        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理发店作为专门从事理发经营活动的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安全,然而被告店内的玻璃门没有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原告黄明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边看手机边走路,自身的疏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原告黄明自负70%的责任,被告负担30%的责任。理发店赔偿黄明损失4700余元。

        (《法制周报》7.4 段晓燕 贺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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