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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身份证被冒用办卡 银行负全责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02日   03 版)

        曹女士8年前在西安火车站丢了身份证,随后挂失补办。可是近日曹女士忽然发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办理了8张银行卡,开户行地址分布在山东、安徽、河南等多处。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本事件中,由于银行没有完全履行审查的义务,致使曹女士被他人冒名办理了多张借记卡,银行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别人用冒名办来的卡高额透支,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曹女士承担,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还款。如果银行要求曹女士还款,曹女士可主张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可查看原始的信用卡申请表,因信用卡申请材料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如果能证实非本人签字,银行就应因未尽必要审查义务而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如果曹女士被人冒名办理卡后高额透支,导致银行对其给予信用不良记录的,曹女士可要求银行按规定流程取消记录。

        (《法制晚报》6.26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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