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大连市某物业公司职工余洪在清洗玻璃时,从5米高处摔下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单位为其垫付了门诊、医疗费共计10余万元。同年8月8日,余洪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单位报销时,医保部门发现余洪住院期间有3.6万元的非医保药支出费用。单位找到余洪让其支付,被拒绝。单位遂起诉至大连市沙口区法庭。
物业公司认为,单位已经为余洪缴纳了工伤保险。患者用药通常是在医疗保险范围内,超出范围用药,均从个人账户扣除。余洪则认为,自己是工伤,医疗费就应由单位承担。救治医院强调,余洪当时的病情非常严重,必须用一些非医保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现物业公司主张劳动部门未能报销的医疗费应当由余洪承担,将会导致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保障程度低于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明显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余洪承担3.6万元的诉讼请求。
(《工人日报》6.20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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