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7点40分左右,邵女士在北京苹果园地铁站乘车时,被后面的人群挤进车厢摔倒在地。“当时看见自己的右脚完全向右侧撇了过去,一阵钻心的疼。”此时车门已经关闭,到达古城站时,邵女士被车上的乘客抬出车厢,站台的工作人员帮忙拨打120电话,并将邵女士送到医院。经诊断,邵女士系右腿小腿骨折,右脚韧带断裂。因手术后无法长时间站立,邵女士还丢掉了商场导购的工作。
在协商赔偿未果后,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并提供一份工作。石景山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
地铁方代理人答辩称,相关监控录像显示,邵女士是在上车时由他人推挤造成摔倒受伤,邵女士本人也承认这一事实,因此应当由推倒邵女士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地铁的工作人员及时协助将邵女士送医,已尽到相应义务。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正值早高峰,原告因人流拥挤、无序上车被挤倒受伤系事实,故第三人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后果的主因。地铁公司的确在一定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在事发时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致伤原告的第三人不明,故被告应承担一定补充责任,酌定为10%。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13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邵女士表示要上诉,而地铁公司表示不上诉。
(《北京青年报》6.17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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