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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

    国家赔偿,不能等同于“补工资”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23日   01 版)

        四年前,北京老人吕某被怀柔公安分局误拘7日。释放后,吕某上告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近日,法院判令怀柔警方按照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日平均工资赔偿吕某7日约1400元,并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而前不久,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标准公布,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各国的国家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有限赔偿,即赔偿低于实际损失;二是等额赔偿,即按照实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三是惩罚性赔偿,对于国家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予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国家赔偿标准基本上是采取等额与惩罚性赔偿并举模式。

        与之对比,我国立法的“一刀切”规定,基本上还停留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对比民事侵权的等额赔偿原则及消法所规定的“四倍”之惩罚性赔偿,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确实过于狭窄而低下。只有解决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窄、标准低的问题,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东方早报》6.15 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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