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除欠缴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一共12755.85元,张先生对此很不理解,这种收费合法吗?
滞纳金是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例如,税务机关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交警部门对公民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它们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若拖缴相关费用,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此外,违约金的设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水、电、气属于公用事业,具有公益属性。用户拖缴费用给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理应作出补偿,缴纳违约金。但这种违约金并不是纯商业性质的,应考虑其特殊性,照顾民众利益,宽谅一些人的疏忽大意。
(《中国青年报》6.10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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