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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酒后出事,哪些情况同伴可免责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11日   03 版)

        去年12月10日晚,浙江台州玉环县一家家具公司的员工发工资,七个要好的同事聚餐,由威望较高的胡亮组织,费用AA制。

        这餐饭吃了两个多小时,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唐俊骑电瓶车回家,途中撞上了隔离带,不治身亡。经交警认定,唐俊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mg/100ml,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唐俊家人将当天参与聚会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家属表示,“在场的几人都知道唐俊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唐俊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唐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定胡亮等6人承担10%的连带责任。其中,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胡亮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别赔偿5000余元。

        经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假设聚会都是AA制的情况下,有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及时提醒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

        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离开,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提前离开者一般不需要担责。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钱江晚报》6.3 应雨轩 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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