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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04日 星期四

    车祸后,既要救人也要保护现场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04日   03 版)

        去年5月的一天,黄师傅开着面包车行驶到京加路的路口,与骑着摩托车的赵先生相撞。事故现场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监控。急于救人的黄师傅,赶紧将赵先生送往医院,并没想着要保护事故现场。

        事后,黄师傅主动报警。交管部门表示,在实施现场勘查时,已经看不到原始的事故现场。赵先生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也没有牌照,事故发生时,赵先生作为左转车辆,没有礼让直行车辆。因此认定赵先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黄师傅负次要责任。

        赵先生住院48天后康复出院。黄师傅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了结了,但没想到,半年之后,他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赵先生将他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专业机构的鉴定显示,事故造成赵先生颅骨骨折等,认定为九级伤残。同时,赵先生还拿出了一份复议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师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存在过错,因此与赵先生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对于新的认定结果,黄师傅感到特别冤枉。黄师傅的代理律师认为,新的认定书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且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与原来不同的认定,这显然是不符合鉴定程序的。并且赵先生出具的伤情鉴定也是经单方申请作出的。因此,他们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而赵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的复议。

        法庭同意了被告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据民警介绍,所谓标画事故现场,一般情况下可以用砖头、粉笔在双方车辆停止的位置,沿着车轮两侧画下标记线。也可同时拍摄照片,增强证据的可靠性。

        若司机离开现场时没有做任何标记,或者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那么即使是为了救人,处置过程也有一定瑕疵。在“无法判定事故原因”前提下,未尽到保护现场和报警义务的一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晚报》5.29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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