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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04日 星期四

    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开拓公共性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04日   06 版)

        人类基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习惯于以社群的形式而生存和生活。费孝通先生依据社会结构的不同,把社群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由团体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另一种是由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

        费孝通认为,西方社会偏胜于团体格局,而中国社会则偏胜于差序格局。所谓差序格局,指的是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而推开的私人关系网络。基于差序格局而建构的公共性,由于存在着人情关系的亲疏厚薄之分,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所以这样的公共性具有明显的狭隘性特征。

        可见,差序格局不可能成为公共性生长的沃土,当代中国公共性的开拓需要突破传统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的束缚。而要突破传统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对于公共性开拓的束缚,最重要的还在于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公共道德要素,这就突显了以“克己”为出发点的传统中国道德体系对于开拓公共性的局限性。

        而要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公共道德要素,则需要以法治为基础,因为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语境中,法律是底线的公共道德或者说是必须强制性要求遵循的公共道德,其规范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法治之所以具有突破传统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的束缚而在当代中国开拓公共性的价值,是基于法治的两大基本功能:

        一是法治可以强化个人的共同体观念。在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下,国家这一共同体之中每一位国民在基本权利上是平等的,都是平等受尊重的一分子,除非其基本权利被法律所正当剥夺;国家可以要求国民的服务,但同时也得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不能随意地侵害国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在公道和爱护的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

        二是法治可以防止共同体的行动被各种私人关系所限制。在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下,国家这一共同体需要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位国民,不能为任何个人所私有,国家的共同体行动不能卷入到各种私人关系之中,或者说不能被传统差序格局的私人关系文化所限制。

        (《社会科学报》5.28 唐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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