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范某的父亲系熟人关系,且有经济往来。2013年9月9日,范父因病死亡,范某在湖南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父亲的丧葬费36000元。何某持借条向范某催要借款,范某以其未继承父亲遗产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丧葬费是否应该用于偿债?
【律师解答】:
何某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范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范某主张债权,其前提条件应该是范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范某以自己没有继承父亲遗产对何某主张的债权进行抗辩,何某亦未能提供范某继承了父亲遗产的相关证据,范某领取的36000元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故范某不负有偿还范父债务的义务,对何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制周报》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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