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北京市密云县某村村民李老太太的丈夫康某就经常对其打骂,并将她赶出家门。后村委会为李老太太安排了房屋,康某得知后,经常前往其暂居处闹事,致使李老太太无法正常生活。
某日晚,无家可归的李老太前往该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居住。次日,密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老太被发现死在公共厕所内。
经尸检,李老太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康某及其女高某将密云县某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因被告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厕所内的炉火熄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且该厕所没有通风设施,致使李某中毒死亡,康某和高某要求公厕的管理方某镇政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政府为防止公共厕所内水管破裂而放置煤炉,并由保洁员负责该煤炉的管理工作,且该厕所的南北墙均有窗户,具备了基本的通风条件,能够保证公共厕所的安全使用,尽到了一般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于李老太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长期滞留在放置煤炉的公共厕所内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本应及时离开,但仍选择长时间滞留,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李某本人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故对于其家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密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5.27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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