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吉林商人于润龙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46公斤黄金被上缴罚没。不久,国家政策调整,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地检方也认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之后于润龙多次讨要黄金未果。
2012年8月,于润龙因非法经营罪再陷囹圄,直至2013年7月,再审判决无罪。多次改判,但黄金始终未能赔还。
今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支付给于润龙赔偿金384万余元。于润龙对黄金折价数额不满,提出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原赔偿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调解协议在3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4克黄金。
于润龙称,5月19日下午,他按照吉林市公安局要求,在当地交通银行一网点内完成了赔偿交接手续,顺利从窗口领取到了45860克黄金。
于润龙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称,之所以最后没有领取到46384克黄金,主要是由于吉林省公安厅此前曾调解,称当初上缴的黄金在纯度上有瑕疵,重量上被折掉了500克左右。
(《新京报》5.26 林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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