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高管贪污腐败,特别是如果发展成果不能惠及广大人民,职工没有当家作主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国企也会失去社会主义性质。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其发展成果应惠及全民。首先,由国家委派的高管不应拿天价高薪。其次,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劳资对立,职工收入应随着企业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而提高,也可能高于私企外企,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一些国企职工收入过度高于一般国企和其他企业,就不能说是公平合理的。第三,国企的收入除了缴税,其利润主要用于积累,依然归全民所有,还有一部分上缴国家,而且上缴部分应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由国家统筹用于改善民生。
仅仅所有制还不能完全决定经济形式的性质。所有制是前提性意义上的基础,而不是全部决定意义上的基础。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除了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还取决于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结合的方式。如果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在皮鞭棍棒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就属于奴隶制。如果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劳动者以雇佣劳动方式与资本相结合,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这种生产方式就属于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依然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劳动者不是所有者和主人,其性质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作为企业主人的劳动者与归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国有企业改革,应注重确立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人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人民日报》5.11 卫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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