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贪污案。
2002年9月,时年50岁的黄政耀被指控于1997年10月至2002年5月,在担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期间,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每件译文2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翻译费。黄政耀获取其中8元,另外12元则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劳务费等。黄政耀共拿了9.55万元。
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其占有翻译费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贪污所得。黄政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而且其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遂依法认定上诉人黄政耀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撤销一审判决,当庭无罪释放。
该案历时13年,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审,福建省、市司法系统多次召开协调会讨论该案。
(《中国青年报》5.19 田荣娟 卢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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