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少不了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成败。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命题。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决策”一词,《韩非子·孤愤》中提及“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行于不肖”;楚汉相争之时,韩信提出“决策东乡,争权天下”的战略思想。但古代的决策,不过是个人或少数人,凭着自己的智慧、经验做出决策。
现代的决策,则是依法决策。我国的“依法决策”,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用法治的手段,将执政党、人大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决策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法律规范和约束决策的全过程。
依法决策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决策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决策的程序方法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决策的项目内容和程序方法都符合法律规定了,就实现了决策法治化,就能保证公共政策的决策科学、民主、合理、公正,避免失误。
依法决策的这两个构成部分,从决策的项目内容来看,尽管各不相同、千差万别,无法进行比较。但不同的决策项目内容也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要对决策的项目内容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检查其是否与现行国家法律相违背。合法性审查,是决策项目内容能否提交讨论和决定的前置性与刚性约束的条件,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凡决策项目内容通不过合法性审查的就要叫停。
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来的“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依法决策作出的一个创新性规定,它体现了重大决策一旦出了问题,必须依法追责、依法倒查的思路。这种追责、倒查,最关键的还在于“终身”两个字。
今后,只要是因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决策出错的,不论时间怎么变化、空间怎么变化,也就是不管经过多少年、不管身处何方,是现职还是退居二线和退休,决策者都要对决策错误承担责任。这将促使领导干部变草率决策为慎重决策。
(《北京日报》5.18 许耀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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