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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航空安全执法:“同病”但不应“同治”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19日   03 版)

        近日,深圳飞北京的一航班晚点,乘客被关舱内5小时,以至有人出现缺氧昏迷状况,一男子在向空乘人员多次询问无果后打开应急舱门通风,该男子后因擅开应急门被警方带走。

        与该案相关的另一起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5月11日,吉林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亚航空乘客擅自开舱门一案,嫌疑人朴某被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我国首起乘客因为擅自打开应急舱门而受到起诉的案例。

        两起个案,有待法律评判的行为客观上近乎相同,但前者是为了救人,开门者并没有危及航空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危害航空秩序和安全的结果;后者是在飞机滑行过程中擅开舱门,明显威胁到航空安全和其他乘客人身利益。

        法律适用并非机械地生搬硬套,而必须考量每起个案的特殊情形。执法者的任务是在一般规则与特殊案情之间建立逻辑关系,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规定了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为个案执法提供了裁量空间。据民航公安部门统计,今年1月至今已发生机上乘客擅自开舱门事件12起,通过严格司法塑造人们对航空安全法规的敬畏感势在必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加区分一律“严打”。合乎法治精神的执法当是:对恶意违法者严肃惩治,对善意违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宽宥处理。良医看病,同样症状不同疗法,就是看准了背后的不同病因、不同体质,这对执法者当有深刻的启示。

        (《京华时报》5.13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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