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台州一家服装厂与上海南极人公司签订合同,南极人公司授权该厂在生产保暖裤时使用南极人商标,授权期限至2017年底。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服装厂以申请商标辅料(商标防伪标和吊牌合格证)的数量向南极人公司支付品牌服务费。此后,在实际经营中,服装厂经南极人公司审核同意,印制了大量南极人品牌代言人黄海波头像的外包装盒并投入使用。
去年5月,黄海波的丑闻经媒体曝光并持续发酵,媒体的广泛报道使服装厂的相关产品滞销。服装厂认为,该丑闻使南极人商标的品牌价值降低,导致销售无门,对此南极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经购买的3万余套商标辅料,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服装厂所支付的“商标辅料”品牌服务费针对的仅是南极人的商标价值。合同中明确约定已经申请的商标辅料不予退货,必须支付相应的品牌服务费及制作费。品牌代言人自身素质和形象,仅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影响消费者对保暖裤产品的态度,保暖裤产品的销售情况仍然是由产品质量及品牌价值所决定,因此丑闻并不必然导致保暖裤产品滞销,服装厂索赔依据不足。
法院同时指出,南极人公司有义务保证品牌代言人对品牌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南极人公司给予服装厂2.4万元的经济补偿。
(《上海法治报》5.8 王川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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