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刘文(化名)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对方声称可以代办信用卡,并留了一个手机号码。随后刘文与一男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工商银行面谈。一周之后,刘文按对方要求在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第二天向该卡存入15万元。
又过了两天,刘文按对方指示,从网上银行操作。随后,刘文到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已被转走149000元。经银行查询,刘文款项已被转入刘露(化名)在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鞍山市海城支行西柳分理处一账户,该账户被转走10万元,尚余50983元。刘文立即请求银行办理了冻结止付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直到案发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刘露,刘露方才得知自己丢失的身份证被利用办理了账户。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露取得了该账户中被转走的10万元,但以刘露为户名的该账户余下的5万多元,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由此,被告刘露被判返还原告刘文人民币50983元。
法院提醒,丢失身份证后应及时补领并开具挂失证明等,保存证据材料,避免临时搜集证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制周报》5.2 段晓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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