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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不与员工签合同,公司败诉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07日   03 版)

        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包括“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

        2013年8月,徐某申请仲裁。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定,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保障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人民法院报》4.29 王鑫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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