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十批8个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
保护人工授精出生子女权益
指导案例50号:李某和丈夫郭某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女方受孕后,郭某被查出癌症,遂反悔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坚持要生下孩子。2004年5月,郭某立下遗嘱将居住的306室房屋赠与自己父母后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
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306室房屋是其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自己、孩子与郭某的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被告(郭某的父母)辩称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也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的继承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机票打折旅程不能打折
指导案例51号:一位旅客在购买打折机票后,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而未能赶上换乘的衔接航班,致电航空公司却被告知相关工作人员已下班,这位旅客无奈只得另购机票。事后旅客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机票款等损失,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该案例明确,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能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否则应赔偿换乘旅客由此带来的损失。另外,该案例还明确,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法制日报》《羊城晚报》4.24、25 李娜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