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卢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卢某购买了吴某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通州某小区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就户口迁移问题明确约定,吴某应该在房屋过户后60日内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否则向卢某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日未迁出,自期限届满次日起,吴某每日按卢某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2010年4月,卢某依约给付了吴某全部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3年10月,卢某发现吴某的户籍仍未迁出,而且还于2013年年初将其子女户口也迁入到卢某房屋内。卢某多次催促吴某迁出未果后,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立即将户口迁出,并赔偿违约金近27万元。吴某称,卖房后自己并未在京购买其他房屋,也没有其他亲属可以投靠,按照现有户籍政策,其户口客观上无法迁出。2013年他的孩子出生后,不得已将其户口落到已卖出的房屋。吴某称卢某并无实际损失,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驳回迁户诉求。同时认定,双方合同就户口迁移做出明确约定,但违约金标准过高,最终判决吴某赔偿卢某违约金12万余元。
(《北京青年报》4.23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