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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另案处理”不能遮遮掩掩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28日   03 版)

        据媒体报道,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原执行副总经理石涛被吉林省白山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涛受贿3303万余元,另有267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同时,法院还认定涉案的行贿者有48家(人),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

        事实上,“另案处理”已俨然成为一些案件处理的常规套路,“另案”其实是与“本案”密切相关的,理当作为同一个案件来处理。此次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究竟是如何另案处理的,应该及时公开。特别是,其他38家行贿者为何没有“另案处理”,更应该公开说明理由,以让此次反腐的信息明明白白。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多次就查处受贿案件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发布有关通知。但重追究受贿,轻查处行贿,仍然成为多地司法机关反腐败的“潜规则”,有的地方几乎成为顽症。其主要原因在于让行贿人扮演“污点证人”的角色,有利于受贿案件的快速侦破与顺利查处。只要“帮助”指证了受贿人,行贿人就可获得从宽乃至不予处罚。此次对38家行贿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说不定也是基于以上理由。

        但从法律规定来看,这起重大贿赂案件的众多行贿者,实在没有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也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从媒体公布的情况看,行贿石涛的48家单位中,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有31家,50万元以上的有19家,100万元以上的也有8家,如果只追究其中10家单位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在重大贿赂案件中,对构成犯罪的行贿者实行“另案处理”,必须公开透明,不能遮遮掩掩,否则,就会影响民众的反腐热情和信心。

        (《新京报》4.23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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