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魏女士与广东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买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鑫耀大厦”的一套房屋。一周后,她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两份协议或合同,明确了这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68.27平方米,按套出售并计价,房款总价为110.495万元。
然而,2013年5月13日,当房屋登记到魏女士名下后,她才在房产证上发现,这套房的建筑面积只有65.31平方米,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上少了2.96平方米!按照事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这套房屋是以单价16185元/平方米成交的。这样算来,魏女士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7万余元。
魏女士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明显违约,为此她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2312.25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第一条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政府房管部门最后测定为准,而之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房屋按套出售并计价,所以上述存在面积差异的情形并不属于开发商违约的情形,判决驳回魏女士的诉讼请求,魏女士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
随后,魏女士向广州中院上诉。广州中院认为,开发商与魏女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中,明确表明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方式的不适用该条约定,从而排除了双方在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情况下按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对房屋价款结算的途径。广州中院据此驳回了魏女士的上诉。
(《羊城晚报》4.7 董柳 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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