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与沈女士都住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去年2月5日下午6点,沈女士租住的房屋发生火灾,失火后的掉落物将谢女士停放在楼下地面停车位上的沃尔沃牌小客车砸坏。经消防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住户用火不慎引发。
谢女士称,其车辆前挡风玻璃、前机器盖、雨刷器等均发生损坏,因维修车辆共产生修理费损失10507元。经查,失火房屋为纪女士所有,火灾事发时由承租人沈女士居住使用。故其诉至法院,要求纪女士、沈女士连带赔偿修理费10507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沈女士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用火不当,引发火灾,造成谢女士车辆受损,沈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纪女士虽为失火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因火灾发生时该房屋系由沈女士租住并实际使用,且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亦为沈女士用火不当,因此,纪女士对于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对因火灾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沈女士赔偿谢女士车辆维修费10507元。
(《京华时报》4.9 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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