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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07日 星期二

    领导干部插手办案日趋隐蔽化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07日   01 版)

        近日公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司法人员要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令违法干预有据可查。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检察官、法院等办案人员的决策,这种情况也是最常出现的。二是领导干部变相给予利益,或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三是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影响办案人员。他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思维定式。‘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有理没理都希望先托关系,否则就担心吃亏。”

        庄德水表示,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最主要的可能出现在法官的审理、审判环节,因为法官对最终量刑有裁定权。其次是取证和调查环节,这个环节如果受到影响,可能会使证据不全面、调查不深入,甚至出现作伪证等情况。

        东部某发达地区一位基层法院院长介绍,个别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司法,近年来经历了由明转暗的过程,日趋隐蔽化。他说,“以前,有的领导直接打电话‘指示’案子应该怎么判,现在没人敢这么‘赤裸裸’地,但干预法院判案的‘手’并没有闲着,只不过更讲‘艺术’”。

        “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惯常的做法就是批条子、打招呼,有的是让下属去办,有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写一个‘情况反映’,自己再在上面作批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讲究,有的写“请依法酌情办理”,有的写“依法办理后将结果报我”,虽然不明说,但意思全在这几个字里面。

        据了解,早在此次《规定》之前,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已经开始有关干预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当时曾供职于北京一家基层检察院的小王说:“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给院长、检察长打招呼,(具体办案人员)谁真敢给领导‘记一笔’?晋升、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

        北方地区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院长直言不讳地表示,全程留痕说来容易,操作起来很难。“据说个别领导干部会私下把司法人员和想帮助的当事人叫在一起吃饭,吃饭时给予一定暗示,那么司法人员该如何记录呢?”庄德水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对于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的,同时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有领导干部干预的情况,就应该由司法人员自己对案件负责。这样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他们真实完整记录领导干部的干预情况。

        (《京华时报》3.31 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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