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广西梧州市委办公大楼的会议室里,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质询案的最终结果是:全票通过,梧州市检察院过关。
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这让许多人感到很新鲜,以前人大代表质询政府部门的事情很少见,更不用说质询检察院。但是,人大代表很少行使这种质询权,并不等于这样做没有依据,只能说明这一权力在许多代表手中“休眠”。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既是激活“休眠”权力的体现,又体现了代表的监督作用,值得探索和赞赏。
这种质询反映了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在我们国家,人大是权力机关,人大产生“一府两院”并且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行使。所以,以往对于“一府两院”的质询较少,只能说代表主动行使权力不充分。
这种质询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检察机关负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但是监督者同样也要受到监督。目前,检察机关也要受到群众、纪委和舆论监督,同时也有人民监督员制度,但还是不够的,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加强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司法,防范自身腐败。
现在的问题不是人大代表该不该质询检察机关的问题,而是如何让这种权力行使更加有效?同时避免其副作用的问题。目前,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但是,如果代表对再答复仍然不满意,有何办法呢,法律并没有规定。那么,法律能否规定,代表对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上级司法机关重新复查以及以此为理由对检察长提出罢免案?其次,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如何避免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法律是不是也应该规定,对于那些正在侦查并且在诉讼期间没有作出结论的案件不宜进行质询,参加质询的代表负有对案情保密的义务,等等。
(《北京青年报》4.1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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