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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莫以私德否定公义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02日   03 版)

        曾在广州监督公车私用逾百辆的“区伯”,近日因嫖娼在长沙被当地警方抓获并处行政拘留5天。消息传来,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综观舆论场,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值得深思。一种观点认为,“嫖娼者有何资格监督公车私用”?另一种观点则充斥对执法行为和动机的怀疑与揣测:含糊其辞的“群众举报”,被抓时曾曝光两起公车私用的巧合等。

        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舆论意见,实际上存在同一个思维误区,那便是将公民的私德与公义混同起来。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公域与私域不分、私德与公义混同的认识误区,个人的私德如何,往往成为社会公众评判其公共行为的重要标准,反之亦然。于是在典型宣传中,一个履职尽责的好干部,必然也是一个德高望重的好人,没有一丝品德上的瑕疵。而那些滥用公权、贪赃枉法的官员,也必然是私德败坏者。

        私德当然会影响到社会对个体的评价,但并不妨碍其行使法定的公民监督权利。以法治的思维评判,一个人私德不佳,并不降低其法律上的公民主体资格。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治的启蒙是从公域与私域相分离开始的。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可归入广义上的私德范畴,反映出个体不知洁身自好,只要触犯法律就理当受到惩处;监督公车私用则是公民在公域中行使法定权利,不应因为个体的私德品行而受到褒贬。我们不能因为区伯“嫖娼”,就否定其监督公车私用的公义;当然,也不能因为昔日的正义之举,而对其私德上的瑕疵宽宥开脱。

        (《京华时报》3.30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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