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8月底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报了警,交警出示的责任书确定由对方负全责。但由于这几年我的腿伤一直在治疗,没有精力让对方赔偿。我准备现在起诉对方索赔,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无过期之说?
【律师解答】:
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能举证证明在你所说的几年期间内你一直接受治疗不能出院,也没有其他亲属可以接受委托帮你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那么你还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如果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也不受时效的影响,否则就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制周报》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