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亲爱的》讲述的是一个家庭艰辛寻子的故事。前不久,该片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侠表示,影片虚构的下跪、陪睡内容令自己深受打击,欲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
近年来,关于影视作品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发生,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只有广电总局针对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电影剧本有所规定,但对涉及类似于高永侠这样的普通人物却没有任何规定。
广电总局第52号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将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称之为特殊题材影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规定,制片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报送材料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而对于电视剧没有相关规定。
即使在上述规定中,也仅仅是简单地要求制片单位出具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规定的内容相当笼统与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上是以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北京日报》3.18 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