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款方便,上海的张先生将信用卡与自己的储蓄卡绑定。按照银行要求,张先生应于2013年8月30日清偿当月还款额,计40762.1元。到了8月30日,张先生发现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只有3289.03元。于是,当晚接近22时,张先生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向信用卡存入38300元用于还款。
次日,张先生核对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因而,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内,既取现不便也无利息收入。虽经多次交涉,银行将钱转回储蓄卡,但张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作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具有排他性的约定,被告应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被告超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钱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因被告已赔偿原告利息损失0.4元,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被告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不适用三倍赔偿的原则。
(《解放日报》3.12 陈琼珂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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