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韩(化名)和几名同学于去年7月到其居住的北京某小区健身区域玩耍,荡秋千时,小韩的腿卡在秋千空当处骨折。小韩家长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事故,起诉物业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秋千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物业公司定期巡查已尽安全管理责任,并且在健身区域入口处设置了公告牌,明示“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事故是因小韩肆意攀爬秋千后站立失衡导致,小韩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同时,小韩的监护人应在其从事危险行为时进行必要的监护和指导。综上,法院驳回了小韩的全部诉求。
法官表示,公用健身器材所有者或管理者在管理中存在过错造成安全事故时,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事故的,公用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未遵照安全使用说明或故意毁损健身器材等造成损害,受害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晚报》3.15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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