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赔偿法》由于赔偿范围和标准太窄,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般只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难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和经营者来说尤其如此。
而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并不赔偿因人身自由受限而造成的健康损失和疾病延误损失。只有在国家机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这三种身体健康受损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予以国家赔偿。这也是不合理的,健康损失及疾病延误损失以及申冤期间的交通住宿律师等费用理应国家支付,同时亲属精神损害也应抚慰。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在致人精神损害时,才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公民一旦被冤枉坐牢或者无辜被抓,无论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社会立马会对他形成一种消极、负面的评价,而且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大多也会撤销,受害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都会遭受无法恢复的巨大损失。被冤枉坐牢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失,在国家赔偿时不容忽略。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社会回归的费用。国家有义务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掌握生活所必须的生存技能。因此,在对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时,应该充分考虑他们回归社会所必需的学习、培训、就业等费用。国家赔偿范围理应将受害者社会回归的费用考虑进去。
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才能促使权力被更加慎重地使用,更何况这些公权力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更应该被审慎地使用。呼格吉勒图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再多的赔偿也换不来鲜活的生命,但却可以对所有手握国家公权力的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冤案责任人理应对国家赔偿款承担相应责任。
(《新京报》3.12 朱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