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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电子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 文摘报 》( 2015年03月10日   03 版)

        电子红包背后的法律关系

        以微信的“拼手气”红包为例,假设A用户发红包给好友群内用户,首先该款项由A的银行账户转入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作为备付金,当好友B抢到红包后,财付通根据相关指令将红包款转存入B在财付通的虚拟账户中,而此时财付通并未实际将该款项直接转入B用户的银行账户内,仍然以备付金的形式存放在财付通的特定账户内。

        在这期间,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保管和委托两种合同关系,即:用户将红包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以备付金的形式代为保管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第365条下的保管合同关系;该部分资金随后因延时交付而形成第三方平台的沉淀资金。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红包游戏规则的支付指令,将该款作为红包发放给群内好友时,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双方又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

        沉淀资金及孳息归谁

        沉淀资金是因交易和实际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实践中,用户得到的单个红包的金额往往非常少,因此一般用户不会因为“块八毛”的红包马上交易和取现,红包作为备付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定账户内。而当用户数量足够大时,资金沉淀数额也会集腋成裘形成巨额款项,并由此产生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沉淀资金如何监管问题。从合同法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保管人,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资金,并不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但在业内人士看来,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我发展并不规范,而庞大的交易总量也使得市场和行业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孳息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之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义务时,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应一并返还。但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如果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甚至可能超过该笔利息收入。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

        (《北京日报》3.4 施舟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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