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14年1月14日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女士和母亲梁老太。
李先生病危时,让同事杨某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梁老太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李女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后就点头了。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女士所有,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元,李女士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解放日报》2.26 陈琼珂 李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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