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3月05日 星期四

    代书遗嘱未当场签字,无效

    《 文摘报 》( 2015年03月05日   03 版)

        李先生2014年1月14日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女士和母亲梁老太。

        李先生病危时,让同事杨某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梁老太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李女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后就点头了。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女士所有,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元,李女士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解放日报》2.26 陈琼珂 李新卫)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