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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3月03日 星期二

    毛泽东早年的法治意识

    《 文摘报 》( 2015年03月03日   06 版)

      毛泽东在学生时代就具有法治意识,1912年他在湖南省立高等中学就读时写的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就是例证。此文联系社会现实,提出当政者要取信于民、开发民智,必须以法治国,言必信,行必果。 

      该文立论的大意是:以民为本,取信于民。“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是为人民谋取幸福的工具。法令善不善,关系到是否利国利民。有益于人民的法令,必能为人民谋取更多的幸福,人民唯恐不制定、不公布这样的法令,哪有不相信的呢?法令如果不善,则不只是对人民无幸福可言,而且会危害人民,人民就会起来反对这种法令。

      这篇文章紧扣“立信”二字。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论述了法与民的关系,强调为政者要取信于民,法律、政治必须以民为本,以民为出发点、归宿点,要有利于人民。

      毛泽东赞赏商鞅变法。他写道:“商鞅之法,是好法,是富国利民之法。”像这样的好法,最初人民为何“惮而不信”呢?为何要“徙木立信”呢?因为变法前的秦国政府失信于民,“黎民惧焉”。于是,毛泽东将笔锋一转,指向清朝末年及袁世凯当局,写道:执政者的腐败、欺压,是导致我国几乎“蹈于沦亡惨境”的深层原因。

      在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元年,一个刚满18岁的中学生有这样不凡的见解,很不容易。

      国文老师柳潜阅卷后分外高兴,在作文四周写下了7条赞语:“切实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而义法亦骎骎入古”;“精理名言,故未曾有”;“逆折而入,笔力挺拔”;“议论潇洒,积理宏富”;“力能扛顶”;“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湘潮》2015年第1期 唐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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